诉讼进程
赵世金,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曾任凤阳县第八届政协委员、凤阳县工商联合会副会长、河北省石家庄市金星保温瓶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3月3日,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以贷款诈骗罪对赵世金刑事拘留,同月5日,该局指定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侦查。2007年3月16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赵世金批准逮捕。2007年5月9日,定远县公安局又以合同诈骗罪对赵世金立案侦查。
2007年9月3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赵世金提起公诉。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定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世金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赵世金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定远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定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世金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赵世金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世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核准程序审理后,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皖刑核字第00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滁刑终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世金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9月2日,赵世金刑满释放,未再申诉。2012年年初,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的鼓励和帮助下,赵世金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7月14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
2014年11月1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2014年12月24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赵世金无罪。此后,赵世金提起国家赔偿,获赔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