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平台公司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的风险
1.授权风险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和“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的规定,PPP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践中,政府可能会授权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若政府平台公司被授权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授权履行职责,作为社会资本方,应当注意防范地方政府无授权或授权不清晰以及政府平台公司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责的风险。
社会资本在参与项目资格预审和采购竞争时,应当认真审查政府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有无当地政府授权,授权委托中对于平台公司的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职能约定是否清晰;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留意政府平台公司有无超越授权委托权限行使职责的问题,例如超越合同履约管理的范畴,代替政府行使行政监管的职责,这无疑是将本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的双方摆放在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位置,对履约中的社会资本方是不利的。
2.资源协调风险
作为具有极强社会公益性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机构在其中担任的角色相当于政府方的实际操作者,履行项目职责不可避免地需要同时协调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而政府平台公司虽然由政府出资设立,但毕竟属于企业法人,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在对接政府相关部门时存在协调难度大、力度不够强的问题。
3.立法风险
国家对于PPP项目实施机构的范畴尚无法律层面的界定,而由于财政部和发改委的规范存在差异,导致地方政府的实践也有所不同。若在PPP项目中,地方政府委托政府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则会存在国家立法否定其地位及职能的风险。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立法倾向于将政府平台公司排除在项目实施机构范畴之外,鉴于PPP项目建设运营周期长的特点,会存在项目运行期间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否定政府平台公司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的风险。
倘若上述风险发生,政府平台公司能否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存续?PPP项目是否可以继续运行或只能由政府托管或提交移交?都是未知的,这对社会资本方来说都属于不安因素。因此,社会资本在项目前期介入时,应当做好与政府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以政府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如果不能避免,应当在PPP协议中约定风险发生时政府应当给予社会资本的补偿,当风险出现后,在配合履行法律规定的同时,应当与当地政府部门积极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补偿,确保自身利益。
4.融资担保风险
地方政府设立平台公司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地方公益性项目投融资需要,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尚未完全转型。若在PPP项目中,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包装的假PPP项目中,政府委托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能会导致重新启用平台公司进行融资、间接增加政府负债的风险。国家倡导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积极开展市场化转型,亦是为了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