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方政府撤销《承诺函》的行为,由于不能看到政府出具的《承诺函》的具体内容,无法判定其承诺内容是否违反《担保法》和《预算法》的规定。
1.若政府原承诺内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担保,由于政府《承诺函》原本无法律效力,政府撤函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若政府承诺函性质属于“把合同付款责任纳入预算的确认函”,此时政府承诺函不违反担保法或预算法的规定,政府撤销承诺函的行为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