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第九辑(不动产登记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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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 受理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的有哪些情形[16]

【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实践中合法取得的第二宗宅基地应当登记发证,这些情形有哪些呢?

【解答】

合法取得第二宗宅基地进行登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因继承地上房屋,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

对此,明确的规定有:一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因此,因继承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应当予以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登记发证。二是《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其第四十七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隐含着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所在区、县(市)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登记发证的含义。

地方在实践中也是如此进行操作的。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73号)明确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对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1.因继承地上房屋,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2.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所在区、县(市)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蔡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