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法学领域,知识产权法是相对年轻的学科。很多人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进而认为,一名民商法的法官或者律师,只需要学好基本的民法知识,就可以胜任知识产权的诉讼事务。那么,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呢?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例子。
1982年4月15日,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与湖北省美术院签订协议,委托蔡迪安等4位画家创作壁画。1983年8月,《赤壁之战》制作完成,固定在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的墙壁上,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按协议约定支付了9180元稿酬和相关费用。1997年,该画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壁画卷,被评价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但就在当年六七月间,晴川公司对饭店进行整体翻修时,在事先未通知4名画家的情况下,拆毁了这幅壁画。4名画家痛心不已。2002年,他们以著作权受侵害为由,将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画家们的赔偿请求。4名画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认定了一审认定的事实,终审维持原判。
该案所反映的问题实质上是美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具体来说,就是损毁美术作品原件是否必然侵犯著作权。该案中,壁画的著作权和壁画原件的所有权分属于壁画作者和壁画原件的所有人,双方权利的客体并不相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所有权的客体是作品载体——壁画原件。但是,由于该案的特殊情形,使得作品与其载体的结合具有了某种特别的价值,因而导致了本案的纠纷。该案判决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美术界和法学界的极大兴趣。许多学者质疑法院判决的合理性,认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一个著名的美术学家提出:如果壁画都毁了,著作权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从这个例子不难看出,知识产权法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民法门类,但是无论是权利客体、权利性质、权利规则,都和传统的民法有很大不同。因此,厘清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概念、规则,熟悉知识产权法的知名案例和思维路径,才是掌握相关法律实务的必由之路。同时,熟悉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技巧,对于处理好其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获得触类旁通的启发。
由于才学所限,书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