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刑法总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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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防卫过当的认定

——谭桂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某酒吧内有人员发生打斗,随后几名男子持刀来到酒吧意图往里冲,多名保安及辅警手持防爆钢叉上前阻拦并引发冲突。被告人谭桂某(系酒吧保安)夺下对方一名男子手中的刀具,在冲突和追赶过程中将被害人丁某和王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属九级伤残;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属四级伤残。

【案件焦点】

谭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王某等人持刀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意图伤害他人,被告人谭桂某履行职责,为使公共利益和他人身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制止并意图控制他们,属于防卫行为,但在被害人已弃械逃跑并倒地的情况下仍使用刀具刺伤丁某、王某身体,致二人重伤,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如上述证据及理由,已认定被告人是防卫行为,但防卫过当,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防卫过当是基于认定被害人是不法行为为前提,已给予减轻处罚,若再次依据此项理由从轻处罚属于重复评价,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前科,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履行职责,为使公共利益及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是防卫过当,且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谭桂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后语】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经常被用来作为辩护的理由。正确认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内容,有利于把握案件的性质,准确定性,精准裁判。

1.防卫过当的认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知,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在本案中,被害人丁某、王某等人持刀到娱乐场所寻衅滋事意图伤害他人,他们持刀叫嚣的行为虽然尚未真正伤害到他人的人身,但他们的行为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如娱乐场所的保安不对其进行阻拦,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很可能会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丁某、王某等人持刀叫嚣行为可以理解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2)防卫的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在本案中,被告人谭桂某对丁某、王某等人进行驱赶、制服的行为正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实施者丁某、王某等人。(3)必须有防卫的意图。在本案中,被告人谭桂某看到王某、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后,为了制止他们的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因此,被告人谭桂某具有防卫的意图。(4)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谭桂某履行职责,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身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并意图控制他们,属于防卫行为。但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谭桂某使用刀具刺伤丁某、王某的身体,致二人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与相互斗殴的区分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身伤害案件中常常带有被告人与受害人互相侵害的情节,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界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相互斗殴还是防卫过当具有重要的意义。防卫过当与相互斗殴的主要区分标准是有无防卫意识。如在本案中,被告人谭桂某与被害人王某、丁某等人具有相互打斗的行为,但被告人谭桂某进行打斗是为了履行职责,制服不法分子,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即被告人谭桂某具有防卫的意图。

防卫过当与相互斗殴的区别,除了防卫意识方面外,还应包括防卫人对损害结果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损害后果是防卫人的直接故意引起的,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前,就已经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必然会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故意造成不应有的危害。那这种防卫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也就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在本案中,被告人谭桂某对自己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直接故意的,虽然被告人在追赶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刺成重伤,但其在追赶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超过防卫的限度,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被告人也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因此被告人谭桂某对将被害人刺成重伤的结果不是直接故意,应属于防卫过当。

编写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