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适用提示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共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有:
(一)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地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并把它放在最首要的地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同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3、14、16、17条明确赋予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使“统分结合”体现了法律保障。
(二)有效保护了承包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第16条第1款第(一)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16条第1款第(二)项);“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26条第4款);“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第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36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第5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58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59条)。
(三)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依法赋予承包方“享有承包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16条第1款第(一)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33条第1款第(五)项);“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