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节 相爱时难别亦难——同居老年人容易发生的法律纠纷

三、糊涂姻缘

题记 郑板桥把"难得糊涂”当成人生的一种境界,但是,人生的某些事情偏偏马虎不得,婚姻即是一例。我们讲求因果报应,婚姻你对它糊涂了,它对你也糊涂,最后一本糊涂账造成无数的人生烦恼。

关键词 同居析产

案情讲述

糊涂婚姻二十载

高某与梅子两个人共同生活二十载,现在都已经退休。高某退休后被单位返聘,梅子在家做全职太太。不久,梅子发现高某有了外遇。于是,她就给那个女人打电话,质问她为什么勾引高某?那个女人说高某从来没有说过他有妻子,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他妻子,凭什么说我插足你的家庭?这一说还真说中了梅子的软肋,因为她和高某确实没有过结婚证。

原来,梅子的丈夫因为犯罪被判刑,高某经常上门照料梅子,结果两个人成了情人,后公开同居。1996年梅子的丈夫通过减刑提前出狱,他与梅子离婚,成全了她和高某。此后,梅子几次要求与高某正式登记结婚,但是,没有得到高某的积极响应。慢慢地,两个人登记结婚的事情就拖了下来,一晃二十年过去了。现在高某有了情人,梅子反而说不清楚自己的身份。

两人发生矛盾之后,高某离家出走,称双方缘分已尽,希望友好分手。梅子调查得知高某与情人居住在一起,而且那套房子是高某名下的财产。于是,梅子向警方控告高某重婚。

同居分手是非多

警察受理梅子的控告后,根据调查结果告诉她,你与高某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高某与你解除同居关系后才和他人同居,他的行为不涉嫌重婚犯罪,警方不能立案查处,建议她通过与高某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梅子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昔日生活伴侣走上了法庭。

梅子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她对争议房屋拥有一半的所有权。高某在答辩状中称,系争房屋是他向朋友借钱买的,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与梅子无关,希望法院驳回梅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为此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争议房屋是否为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在1996年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提出的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婚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的同居关系维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必须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对是否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现在原告梅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房屋产权登记在高某名下,无法证实为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为此,法院判决:对于原告梅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说是共同共有的。同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也不能成为继承人。所以,同居析产要把握好下面几点:

法眼聚焦

离婚析产与同居析产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

同居析产和离婚析产因为男女关系性质不同而有本质区别。离婚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果双方无特殊约定,即使是在一人的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析产,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张一方名下财产为共同共有或者同居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

同居析产当事人要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同居期间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而且证据最少要证明下面两点,第一,争议财产有自己的部分权利,如出资证明或者用共同收入购买的证明;第二,要证明争议财产有自己的投入或者创造。因此,同居关系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义务,这通常是较困难的,一旦举证不能,分文难取。

法律快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锦囊献计

同居财产不受夫妻财产共有制的约束。同居男女谁掌握财产谁占便宜,只要他(她)说这些财产是自己的,另一方就得举证

首先,保管好共同共有财产的凭证。主张一方名下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的,要举出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共有财产。

其次,掌握认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是纠纷发生时仍然以实物或货币等形式存在的财产,财产权属认定一般坚持"谁出资谁拥有,谁创造谁拥有”,主张的权利人要注意从这两个角度保存和举出证据。

四、没有名分的夫妻

题记 孔子《论语·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正名,虽然是传统的儒家思想,但是用在夫妻关系上却至关重要。夫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男女,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老年人愿意结为夫妻,又不愿意进行结婚登记,则在法律上无夫妻之"名”,最后只能是自己吞咽同居的苦果。

关键词 配偶身份权

案情讲述

两老无猜结良缘

李大爷和吴大娘均已丧偶,在退休党支部活动中相识。由于都是山东老乡,熟悉的乡音使两个老人有了共同语言。经过几年交往,两位老人产生了共度晚年的想法,征求双方子女意见,都没有遇到"反对派”。于是,两个老人就订了结婚的日子。

因为两位老人均是退休干部,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是70多岁的人了,没有必要去办理婚姻登记。于是,他们以李大爷名义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婚房,举行了简单而隆重的结婚仪式,两个人幸福地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10年。

老少无缘闹纠纷

2008年李大爷因脑中风,抢救无效死亡。办完丧事后,吴大娘准备搬到女儿家居住。她决定把和李大爷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这时候李大爷儿子找上门来不让她卖房。这一老一少谈不拢,李大爷的儿子就起诉到法院,请求吴大娘限期搬离,要求继承爸爸的遗产。吴大娘答辩称买房子她也花了钱,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她有权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大爷与吴大娘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3]发布施行以后同居,虽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而婚姻关系无效。系争房屋登记在李大爷名下,吴大娘没有证明房屋属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因此,系争房屋应当认定为李大爷的遗产。由于吴大娘不是李大爷遗产的继承人。同时,她既不是依靠李大爷抚养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也不是对李大爷扶养较多的人,无权分得李大爷的遗产。最后,法院支持了李大爷儿子的诉讼请求,判令吴大娘限期搬离。

法眼聚焦

老年人再婚为什么要注重夫妻身份?

身份是人在社会上和法律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是身份关系的一种。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见,男女之间夫妻身份在法律上的确认,以婚姻登记为前提条件。经过法律确认的夫妻,才能享有相应的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包括什么内容?

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总称。广义的配偶身份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夫妻的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二是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又称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权。三是夫妻相互间的财产关系,如继承权、扶养权。如果没有合法夫妻身份,就不能享有配偶身份权。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锦囊献计

每个人都是以一定的身份生活在社会中的,没有身份就无法界定自己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再结良缘的老两口虽然千恩万爱,但是不等于与对方的子女也情意相投。所以,应当注重结婚登记,以获取法律上的认可,当老年人决定结合且不进行结婚登记时应当考虑好下面几个因素:

首先,对方逝世自己有无财产要求。人总是要离世,如果不是同时离世就必有先后。老年人在搬着被褥同居的时候一定要想好这一天到来时,自己何欲何求?如果没有,登不登记就无所谓了。

其次,自己对对方有无责任。作为自然人在生活中离不开物质需求,既然相爱就要考虑自己去世后对方的生存问题,如果觉得自己有责任,那就应当立遗嘱,对自己的房屋可以赋予对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于自己的其他财产可以行使遗赠权,这样也不枉相好一场。


[1]该条例现已被2003年8月8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387号)废止,相关规定参见《婚姻登记条例》。

[2]该条例现已被2003年8月8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387号)废止,相关规定参见《婚姻登记条例》。

[3]该条例已被2003年8月8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废止,相关规定参见《婚姻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