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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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点灯说话、关灯睡觉——老年人结婚为什么不领结婚证

一、雪上加霜的爱情悲剧

题记 人生进入老年,悲伤的事情总是不期而至,不是老朋友走了,就是老伴先驾鹤而去。因此,晚年的快乐十分珍贵,晚年的爱情更是难得。但是,如果忽略了法律,只会让这最后一点安慰也转瞬而去。

关键词 同居

案情讲述

爱情不问出身 晚年重获幸福

老于的老伴已经去世十几年了,当时他刚刚退休。他觉得自己完全可以独自面对人生,所以没有再组建家庭。随着年龄增长,寂寞就像寒风漫漫渗入老于的生活中。孩子们关心他的生活,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李阿姨非常勤快,每天把老于的家打理得井井有条,饭菜做得香甜可口,更重要的是她和老于年龄相仿,二人非常谈得来,这让老于荒芜的心灵重新长出了绿色的希望。时间长了,老于和李阿姨相互感觉很不错,双方就有了结为夫妻的想法,但是,如何跟子女们说呢?老于陷入犹豫之中。

面对困难妥协 双重打击加身

老于决定先给子女们透露一下口风,看看他们的反应再定,果然子女们听了以后都表示反对。老于把这个情况跟李阿姨讲了,李阿姨安慰他,算了,我们都年纪不小了,不用办什么结婚手续了,就这样过不一样吗?老于一想也对,不结婚就不结婚,自己只要在不能动的时候给李阿姨一笔钱对得起她就行了。

于是,老于和李阿姨在一起同居了。2010年的中秋节,老于和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老于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在医院抢救期间,肇事方先交给李阿姨10万元用于老于的治疗。老于去世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交通肇事方又赔偿老于30余万元,老于的子女领取了这30余万元。李阿姨带着老于的骨灰盒回到家后,老于的子女就赶上门来,让李阿姨把拿走的10万元给他们,还要她在几天内从家中搬走。李阿姨认为自己照顾了老于这么多年,即使不是夫妻也劳苦功高,老于的这部分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双方为此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这笔钱不是李阿姨与老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归老于的继承人所有,她也没有权利继续居住在老于的房屋中。最后,悲伤的李阿姨孤独地离开老于家。

法眼聚焦

什么是同居?

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有效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实质上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

同居是不是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实施以后,司法审判实践中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认为是同居关系。所以,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男女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法律快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锦囊献计

同居关系容易建立,两个人往一块儿一搬,锅碗瓢勺过起日子来就是同居;但是,同居关系一旦出现问题则麻烦很大。仅就身份关系而言:

一、双方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同居男女间不产生夫妻权利与义务,称呼对方是老伴只为了日常生活中方便,到了法律上这一称谓无效,甚至如果一方看上了第三者,分手时连个法律障碍都没有;

二、同居关系打起官司来吃力不讨好。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受理。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同居期间的析产诉讼,打官司时双方关系已僵,不可能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主张财产共有或者自己所有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老年人再婚问题不得等闲视之。如果老年人两情相悦,决定共同生活,就应当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将晚年的爱情和生活固定在法律的轨道上。即使子女反对也不应妥协,否则,像本案一样"先甜后苦”后患无穷。如果双方执意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就需要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或者保留好证据以便日后确认权属。

二、省事的婚姻添了麻烦

题记 人到老年,以为大风大浪都经过,所以更加注重人生的实质,而忽略了必要形式。结婚登记就常常被部分再婚老年人当作形式而忽略。其实,进行结婚登记虽然会添点麻烦,但是与没有登记带来的烦恼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关键词 结婚登记

案情讲述

参透人生 二老结婚不办证

朱老与杨大娘均是退休干部,他们均已丧偶。经人介绍相识,两个人觉得很谈得来,于是决定携手度过后半生。在商量怎么办婚礼的时候,两个人一致认为,自己已经七老八十了,没有必要去办理婚姻登记,把双方的好朋友请到一起吃个饭算了。很快,朱老和杨大娘举办了婚宴,许多老朋友到场祝贺,双方的子女也没有意见。杨大娘把自己的东西搬到朱老家,两个人过起了幸福的晚年生活。

2008年11月,朱老因为患脑中风,抢救无效死亡。办完丧事不久,朱老的儿子对杨大娘说,这个房子我准备结婚用,请你在3日内搬离。杨大娘气愤地说,我与你父亲夫妻一场,这房子买的时候我也出了钱,应当有我一份。双方发生纠纷后,朱老的儿子将杨大娘撵出门,杨大娘为此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有规定 无证夫妻不认可

法院开庭时,法官批评了朱老的儿子非法把老年人赶出家门的错误行为;同时也对杨大娘进行了耐心的普法工作。法官说,婚姻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没有履行这一程序的应视为无效婚姻。杨大娘不理解,说我们举行了结婚仪式,而且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怎么能说是无效婚姻呢,至少我们也是事实婚姻。法官告诉杨大娘,1994年国家民政部公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后,如果当事人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双方之间也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你们是1996 年10月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因而婚姻关系无效。经过法官的解释,杨大娘才明白当时没有结婚登记,现在婚姻关系无效。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杨大娘搬出朱老的房子,朱老的儿子补偿她15万元。

法眼聚焦

公民结婚为什么要进行登记?

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即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必须履行的惟一法定程序。男女在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或者同居生活,在法律上都具有夫妻身份,其婚姻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反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使举行过结婚仪式或者同居生活了,在法律上都不具有夫妻身份,法律不承认和保护这种民间"婚姻”。

结婚登记有哪些限制?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应进行审查和询问,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锦囊献计

首先,结婚登记不要马虎。部分老年人办理结婚登记嫌麻烦,而且有点不好意思,但是,这个登记是婚姻合法的唯一途径,所以既不要不好意思,也不能嫌麻烦。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老年人已经共同生活了,应当尽快去补办结婚登记,给自己婚姻设一个保障。

其次,结婚登记不复杂。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不管是境内外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港澳台居民为公证声明、华侨还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