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养老维权案例大讲堂(最新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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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煎何太急——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恩怨

十三、忤逆的儿媳

题记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是我们常讲的因果关系。任何一个家庭如果发生家门不幸,一定有它的前因后果。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所以,发生矛盾的家庭首先要做检讨,看看家庭的结构是否已经失衡。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

案情讲述

公公到妇联求助

妇联是妇女的娘家,管得都是妇女的事情。但是,今天妇联却来了一个老爷们,他就是伍某老人。他一进门就说自己来求助了。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虽然感到很奇怪,但还是热情接待了他。伍某说自己是来投诉儿媳妇的,原因是儿媳妇非常不孝顺,甚至到了忤逆的程度。

伍某老人两眼含泪地说,他老伴已经去世,现在和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儿媳妇平时在家对他横眉怒目,说话蛮横粗鲁。如果在外面遇到什么不顺心的事,回来就拿他撒气,甚至对他推推搡搡。工作人员听了以后问,你媳妇对你这样的态度,儿子不管吗?他是什么态度?伍某摇头叹道,我儿子是"妻管严”,他在家老是装作没看见。为了儿子的婚姻考虑,我本来也想忍着,但是她太过分了。我年纪大了,骂不过她,也打不过她,只好到妇联投诉。

儿媳辩解称复仇

妇联派出工作人员到伍某家了解情况,伍某的儿媳一点也不掩饰她对老人的厌烦,她说这是替婆婆报仇。婆婆活着的时候,伍某脾气暴躁,经常对婆婆恶语相加,拳脚相伴。而丈夫为人懦弱,只能跟着母亲忍辱负重地生活在伍某的暴力阴影中。

婆婆去世以后,伍某也慢慢衰老了。儿媳想着婆婆和丈夫一辈子都生活在伍某的淫威下,性格要强的她心里不平衡,开始虐待老人,想让伍某尝尝当年他虐待妻子的滋味。了解到这些情况以后,妇联的工作人员批评了她荒唐的复仇行为,明确告诉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样对待老人是错误的。经过调解,伍某说什么也不愿意和他们共同生活了,他要单独另过。儿子表示自己会定期去探望他,负责他的生养死葬。儿媳也表示以后会改改她的暴躁脾气,善待公公。

法眼聚焦

老年人遇到不孝子女怎么办?

老年人遇到不孝子女时,应当查找子女不孝的原因。如果由于老年人的过错所致,老年人要勇于正视自己、改正错误,以化解家庭矛盾;如果由于子女的过错所致,要严正指出子女错误,要求改正,视情可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老年人遇到子女虐待、遗弃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到街道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反映以寻求帮助,还可以要求子女所在的单位进行处理;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老年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精神受到挟持,知情的邻居、居(村)委会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动反映、寻求帮助。

我国法律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把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在家庭关系中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权、继承权给予保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通篇贯彻着保护老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这些规定都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针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行政处理、司法干预相衔接的救济措施。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锦囊献计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法律规范,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老年人遇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老年人要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生活中,老年人大都碍于面子或者为了维护子女的声誉而不愿意向他人或者公权力机关求助。这样忍气吞声的生活对老年人精神和身体健康都是不利的,而且不断地遮掩也不利于家庭矛盾的解决。所以,当被虐待、遗弃等侵权情形发生时,老年人应当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村)委会、工会、妇联、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求助。

其次,老年人要多了解与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常言道,活到老,学到老。老年人在闲暇之余,应当多了解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知道自己都享有哪些权利,能够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到了紧急时刻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生活中的琐事可以找哪些部门去寻求帮助。

十四、错位的爱

题记 打是亲,骂是爱,有部分老年人年轻时信奉这样的教子之道。殊不知这种错位的爱无视子女的人格尊严,扭曲了他(她)的心灵,让亲人间的隔阂越来越深,以至于老年时酿成无可挽回的家庭悲剧。

关键词 子女教育保护

案情讲述

罕见的家庭悲剧

刘某和妻子都刚退休,他有一个既幸福又痛苦的家庭。说幸福是因为刘某和妻子都有一份稳定的收入;说痛苦是因为他们四十多岁时才生的儿子刘强不争气,养成了叛逆性格,凡事与父母拧着干。

一个星期天,刘某早上买菜回家,发现妻子和衣躺着床上,呼吸心跳好像没有了。刘某马上拨打电话报警。急救中心救护人员发现他妻子已经死亡。于是,公安机关开始调查这起意外死亡案件。

根据侦查,公安局初步断定刘强有犯罪嫌疑。在控制了刘强以后,他如实交代是自己误杀了母亲。原来,刘强整日沉迷于网络游戏,受到父母责骂,他内心很压抑。案发当天早上,刘强玩了一夜游戏刚刚睡觉,又被妈妈的责骂声惊醒。他突然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将母亲摔倒在地,用双手紧紧掐住了她的脖子。发现母亲已经死亡后,他急匆匆地从家中逃离。

错位的亲子教育

考虑到儿子杀害母亲的案件罕见,公安局又对刘强的精神状态进行了检查,结论是他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他为什么因为这样的小事就激情杀人呢?

公安局的侦查工作揭开了案件的真相:原来,母亲从小对刘强管教严厉,长期打骂式的教育,使得母亲在他心中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慑力,长期情感的压抑导致他案发时突然失去理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可见,刘强对于母亲死亡的结果并非积极追求,而是一时火起不顾后果才导致死亡结果发生。他明知用手扼颈容易致人死亡,还长时间扼颈,且没有采取措施抢救已经不知生死的母亲,实际上是放任了母亲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刘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法院根据他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他1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眼聚焦

亲属之间的纠纷为什么会演变为刑事案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亲属间的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怨恨情绪长期积累的结果。亲属间的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家庭成员间的亲情日益淡漠,隔阂越来越深,甚至会产生报复心理。正是这种量变的不断积累,最终酿成人人不愿意看到的家庭悲剧,使得亲情转变成仇恨。

亲属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处理时可以从轻吗?

亲属间的犯罪大多数属于激情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因为突如其来的强烈情绪波动,诸如极度愤怒、悲伤、失望等感情的打击,而暂时不可自控地进行犯罪的情况。亲属间的犯罪一般容易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且往往被害人一方也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锦囊献计

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会影响他们世界观的确立,也会慢慢形成与之相对应的家庭关系。所以,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与他们子女的操守密切相关。因此,老年人在子女教育保护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依法教育子女。要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维护他们的独立人格,使他们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体的生存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被贬低。要培养他们的法律观念,使他们的行为规范在法律的范围内。

其次,注重子女的道德品质养成。“养不教,父之过。”父母要成为子女的道德模范,要培养子女高尚的道德习惯,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当父母成为老年人的时候,子女对待老年人的态度就是对父母教养方式的回报。

如果老年人遇到亲属间的纠纷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时,首先,不能养痈遗患,对于亲属间发生的违法行为放纵和容忍,可能会使违法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其次,不能被亲情蒙蔽眼睛,窝藏或者包庇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亲属,这不但对于受害人不公平,还触犯了我国《刑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再次,对于涉嫌对老年人犯罪亲属的处理,老年人基于亲情可以采取谅解、提出建议等方式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