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离间父母——子女为什么要插手老年夫妻生活
十一、子女逼婚记
题记 逼婚,过去是指父母违反子女意志,逼着子女嫁或者娶没有感情的人。现在这样的父母少了,逼婚的子女反倒多了起来。他们不但有逼老人结婚的,还有逼老人离婚的。说到底,逼婚只是形式,实质都是金钱惹的祸。
关键词 婚姻自由
案情讲述
干涉 子女逼继母离婚
乡司法所来了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她声泪俱下地说,我丈夫的子女要逼我们离婚,如果你们不给我做主,我就没法活了。调解员劝慰她说,只要你老伴不同意,他们逼也没用啊。老太太苦笑着说,如果我老伴能说话,他们也不敢逼我了。看着调解员疑惑的眼神,老太太讲了自己的家庭矛盾……
老太太姓魏,现年68岁,家居农村,丈夫早年去世,6年前经媒人撮合她与退休的马大爷组成"夕阳家庭”。马大爷在单位分的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他和魏大娘结婚后住在一起,靠退休金生活。魏大娘与马大爷年龄相差十几岁,结婚后双方互相关爱体贴,在相处中逐渐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
2010年初,马大爷突发脑溢血,从此卧床不起。马大爷的子女认为魏大娘是农村妇女,既无收入,又无财产,来到他们家生活,就是为了将来占有马大爷的财产。他们开始上门逼魏大娘与爸爸离婚,将马大爷的工资卡从她手中夺走,还强行搬走了老人的电视机、冰箱和洗衣机。魏大娘为了马大爷忍辱负重,但是马大爷子女长期的辱骂虐待让她实在无法忍受,只好到乡司法所求助。
调解 法律保合法权益
听完魏大娘的诉说,调解员意识到这是一起严重干涉老年人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案件。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所立即展开调查、调处工作。开始马大爷的子女抵触情绪很大,他们把马大爷轮流接到家中进行照顾,把马大爷的房子换了门锁,说这是爸爸婚前财产,不让魏大娘居住。调解员为此多次上门探望马大爷,与其子女进行交谈,对他们欺辱继母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向他们宣传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同时动之以情,语重心长地告诉他们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终于使马大爷的子女认识到自己这样对待魏大娘既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经过乡司法所主持调解,魏大娘和马大爷的子女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马大爷由其子女和魏大娘轮流护理;马大爷的子女每月支付500元给魏大娘作为生活费,直至马大爷病故;马大爷的房子魏大娘可以一直居住。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表示满意。马大爷虽然口不能言,但是他心中定然欣慰,因为生命中最亲的人可以陪伴他共同走完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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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婚行为是简单的家庭纠纷吗?
逼婚行为,不管是逼迫老年人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哪些行为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生活实践,以下行为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非法阻挠他人结婚和离婚的行为,胁迫他人结婚和离婚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限制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原则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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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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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遇到子女干涉自己婚姻自由的情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对子女作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免伤家庭成员间的和气。再婚时向子女讲清自己今后对家庭财产的安排,因为,子女对父母再婚最敏感的是财产,担心父母再婚,财产会流入外人的腰包。
其次,可以通过双方亲友先进行劝说,然后再请当地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老年人或者子女工作单位做工作。
再次,遇到子女打骂父母、毁坏家具、抢占财物的情况发生时,如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及《婚姻法》第3条规定,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离婚协议里的陷阱
题记 婚姻不但需要爱情,还需要双方以诚相待,即使当感情已经远离的时候,也不能让做人的诚信消失。夫妻离婚,子女帮助转移财产,不但行为违法,而且还是道德沦丧行为,不管隐匿财产是否成功,都是割裂亲情的无良行为。
关键词 离婚析产
案情讲述
妻子转移财产 丈夫无处安身
马大爷和妻子安某性格不同,磕磕绊绊过了一辈子。夫妻几次离婚复婚,感情裂痕日趋增大。马大爷对婚姻彻底死心,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安某为了子女继承的财产不缩水,坚决不愿意再离婚。
在法院开庭前,安某召集全家开了个会,她对马大爷说,我们是一辈子的夫妻,你就是真要离婚,也没有必要到法院去,你不嫌丢人我还嫌丢人呢。子女也在一旁劝说,你们不要打官司,可以像以前一样协议离婚。儿子还趁机拿出一份离婚协议,让他们签字,上面注明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婚后无共同财产。马大爷心里想着只要安某同意离婚,协议中的其他约定都不是大问题,他也没有多想就在协议上签了名。第二天,马大爷和安某再次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后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离婚后,马大爷突然发现自己竟然没有了栖身之处。原来,他和安某一共有两套房子,一套给了儿子,另一套他们居住。办完协议离婚的手续后,马大爷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安某告诉他,这套房子已经不是他们的婚后共同财产了,他们不能分割只能使用。马大爷这才发现,这套房子安某在半年前已经过户给女儿。安某解释说,为了不使家庭财产落入外人之手,她只能将房屋产权转至女儿的名下,马大爷可以在外面租房居住。
诉讼主张权利 判决讨回公道
马大爷为了自己老有所居,把安某告上法院,要求安某按照市场价赔偿房屋一半的价款。安某辩解说,马大爷早就知道房产转到女儿名下。他们夫妻商定,家中一儿一女,一人一套房子。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所以马大爷已经确认他们夫妻并无共同财产,法院不应该支持马大爷的诉讼请求。马大爷的儿女也分别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安某的答辩与本案事实相符。
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0万元,马大爷据此要求安某赔偿损失45万元,并且指出儿子和女儿出具的书面证明是虚假的。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系争房屋是在马大爷和安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婚协议书》表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但这既与本案事实不符,也不能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安某的行为损害了马大爷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大爷现在根据房屋现值主张自己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因此,责令安某赔偿马大爷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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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析产?
离婚析产,是指夫妻在离婚时,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析产的时间始于夫妻离婚,析产的范围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离婚析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现在夫妻协议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析产协议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友好和平分手的做法值得提倡,因为它避免了分手时的争吵打闹。但是,离婚析产不是个小问题。
首先,应当厘清两人的财产关系,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要区分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如果协议不成,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负责还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尽可能细致地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画押,以避免发生在完成离婚和财产分割后再要追加分割财产的情况。否则,不但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分手时残存的一点温情也会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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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锦囊献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除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者约定个人财产以外,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不可避免地要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为了避免一方隐匿财产或者在子女帮助下转移财产的情况发生,应当把握下面几点原则:
首先,在解决婚姻纠纷的同时,也要进行析产。有些夫妻急于解除婚姻关系,往往忽略离婚析产,甚至会将析产的问题放在以后或者另案解决,这不但导致一方容易隐匿财产,而且财产也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发生价值减损等情况。
其次,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把析产事项详尽列出。只要双方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就要事无巨细地表述在书面协议中,避免使用本案中"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或者"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之类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再次,老年人协议离婚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把关。老年人共同生活了一辈子,离婚时的共同财产除了双方共有,还有可能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有的家庭情况特殊,析产时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帮助或者照顾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等。如果双方都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或完整的表述能力,建议可以请专业律师拟定协议书并提醒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