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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非PPP项目不得进行谈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是PPP项目所特有的环节。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至少应当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 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成交社会资本。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重复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PPP项目中,对于磋商小组确定的评审结果,应再次成立采购结果谈判工作组,开展谈判工作并确认采购结果,这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评审小组一次评审,中标前不得与采购人进行谈判、采购人确认”的定标模式。
同时,“采购结果谈判工作组应包括法律、财务方面的专家,以及财政、环保、价格管理、行业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和执法机关代表”,这一规定有别于传统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做法。而对于预成交社会资本的选择,以率先达成一致为准,这一规定也与传统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的原则存在本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