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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会像合法婚姻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从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并没有对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办理同居财产纠纷案件。
该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也称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是一种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
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同居生活“共同所得”财产,应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具有同居关系。二是财产是同居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本案中,郝美和王涛未经民政部门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两人系同居关系。网吧虽然是王涛和哥哥共同合伙开办的,营业执照上是王涛哥哥的署名,但是网吧实际经营管理人是王涛和郝美两人,因此网吧4.5万元营业额应属于同居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共有财产。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立案的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包括: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二是有材料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本案中,男友王涛卡内4.5万元属于共有财产,另一方郝美具有处分权,其取款行为也就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