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 打下借条,村主任筹钱建办公房
时间老人的脚步要返回到2005年底。这天,小河村近千名群众选举村干部。现场唱票结束,当工作人员高声宣布“赵大勤当选新一届小河村主任”的那一刻,选举台下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时年52岁、率先富裕起来的赵大勤,望着乡亲们一双双殷切期盼的目光,激动得热泪盈眶,他暗暗发誓一定倾尽自己所能,全力带领小河村百姓摆脱贫困面貌。
2006年初,赵大勤走马上任了。然而,小河村是贫困村,上届村委没留一分积蓄,还把办公场所租给开发商使用,现任村干部办公无落脚之地。为解决用房难题,赵大勤和赵峰等多名村干部商量后,给镇政府写出建房报告。然而,镇政府因经费紧张只批下几万元,但同意村干部多渠道筹集剩余建房款。于是,村干部多次商议后,决定向村民借钱先把这几间办公房盖起来。
赵大勤比村民章均韬大三岁,平日两家交往频繁,关系甚好。这几年在党的富农政策沐浴下,章均韬建冷库,开办肉联厂,运往大城市的肉制品供不应求。
听说村委会没钱盖办公房,章均韬主动请缨。2006年9月11日,老章送来40万元。赵大勤拿出钢笔在白纸上写下借据:“今借到盖办公室用款肆拾万元。”落款处,赵大勤写下小河村村委会和自己的大名,在场的村干部赵峰及赵辉、赵浩也签下名字。
在赵大勤眼里老章憨厚善良,如今又主动为村委会做贡献,这样的好人绝不能让他吃亏!一个月后,村干部商议决定,如果本届村干部任期内还清40万元借资,分给章均韬一块宅基地作为利息;如果还不清,用同价值的租地抵销借款。赵大勤把更详细的租地置换借款方案写进了协议书,盖上村委员会公章。据赵大勤说,作为乙方的章均韬对此颇为满意,他在协议上按下了手印。
十几亩租地比40万元借款加银行利息更合算。章均韬觉得这笔生意很划算,想到几年后肉联厂扩建成百亩规模的大企业,不禁乐得合不拢嘴。2007年初,小河村的村干部搬进了新建的几十间宽敞明亮的大瓦房,结束了“游击”办公的日子。
◎ 命丧车祸,掌柜借出钱理应要回
2009年11月下旬,章均韬驾车到邢台办业务行至一下坡路段,由于车速过快,刹车失灵,与迎面奔来的卡车相撞。受重伤的老章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失血过多,抛下妻儿撒手而去。
倪彩凤料理完丧事,发现抽屉里一张写有村干部名字的40万元借条。斯人已逝,但借出的钱财绝不能灰掉!倪彩凤拿着借条找到老赵:“赵主任,您盖村委会办公室时借用我家的40万元,该还了吧?”
仔细看过借条,已卸任村主任职务一年之久的赵大勤清晰记得这笔巨款已还老章:“2008年初,老章和哥们合伙建化工厂,因周围村民不同意,政府没审批下手续,建了半拉子的化工厂只得停滞。可先前投资建厂房、购设备的100万元打了水漂,老章的投资无法回笼,他便要我还钱。村里还修了那条60米长的公路再加上清理街道垃圾,又从老章那借了一些共计55万元,我东拼西凑,先后分三次还给了老章……你家掌柜的还在上面按了手印。”
赵大勤说得有板有眼,但倪彩凤听后直摇头:“如果还了,我家掌柜的为何不把这张借条还你?”
麻烦的是,老赵想不起还钱时章均韬按手印的三份收据放到哪儿了,家里翻了个底朝天也没找到。
这样一来,40万元借款成了掺掺事儿,不知道倪、赵二人谁说的是实话?死去的章均韬最清楚正确答案。可是,他走得匆忙没留下任何遗言。老赵找来当初一起借钱的村干部赵峰及赵辉、赵浩出面作证,仍没阻止矛盾升级。2011年春节刚过,倪彩凤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及赵大勤等四名村干部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返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11年4月,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赵大勤因证据不足先输了官司。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时,赵大勤踏破铁鞋终于发现了按有“章均韬”手印的三份还款收据。对此,倪彩凤质疑满满,请求法院调取章均韬在银行贷款时留下手印的两份资料,与赵大勤提供的三份还款收据上的手印进行对比鉴定,确定是否属同一人所为。
证据是官司胜负的生命线。主审法官依职权到银行调取到两份留有“章均韬”手印的贷款资料。
◎ 对簿公堂,三级法院判借条有效
这些留有“章均韬”手印的证据能还原事实吗?2012年9月,县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协议书、三份还款收据及银行两份贷款资料上共计六枚“章均韬”手印进行鉴定。两月后,该鉴定报告认为:这些材料上的六枚“章均韬”手印系同一人所按。这一结论点燃了赵大勤家人内心胜诉的希望火焰,但对倪彩凤却是当头一棒,她不服申请复核。多半年后,物证鉴定中心复检结论惊天逆转:协议书、三份还款收据上的“章均韬”手印是同一人所按;银行贷款两份资料上的手印是同一人所按。
两组“章均韬”手印到底是不是同一人所按?这份鉴定报告明确指出:“由于缺少对比所须提供的十指印要本,所以现有条件下无法对比检测。”2013年5月9日,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对于借款40万元建村办公房事实无争议,但对这笔借款是否归还和鉴定结论是否该采信等问题观点相反,针锋相对地展开激辩。
庭上,赵大勤叙述了整个借款、还款的过程。赵大勤的律师指出:被告任职期间已偿还章均韬55万元。我方提供的三份还款收据可证实,章均韬在2008年2月4日、6月14日和12月18日,先后三次收到5万元、26万元和24万元共计55万元还款。写收条时,赵浩等三名村干部在场,所以章均韬40万借款及利息已全部还清。这份鉴定结论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章均韬用两个不同手指按下两组指印;另一种是不同的两个人所按下手印。所以鉴定结论不具有必然性,没有法律效力,我方不予认可。
庭上,赵大勤妻子补充说:“当时,赵大勤分三次归还章均韬借款55万元,包括借条40万元,都是从我家渔具门市拿的钱,经过我的手……我们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对此,倪彩凤的代理人辩称:“鉴定机构按复检发现原有鉴定部分错误,向法院发函撤销了原鉴定书,再作出复核鉴定书,程序合法,应认定鉴定结论真实有效。被告借款40万元是为村委会建办公房,属于职务行为。如果被告替村委会还这笔借款,村委会应有账本可查,而且个人偿还公家欠款,为何不撤回借条?所以不能从三份还款收据认定已偿还40万元欠款。”
倪彩凤也认为,章均韬会写字,他不会让别人代签自己名字的。既然被告说还款收据上的“章均韬”名字是别人代写的,那么手印也可以代按!因为,赵大勤和章均韬的关系很好。
法庭审理过程中,鉴定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对鉴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作出解释;银行两名工作人员出庭证实:“章均韬在银行两份贷款上的手印系本人所为。”
由于这起借款纠纷跨度时间长,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陆续三次开庭审理,最终合议庭讨论认为:章均韬在银行的两份贷款资料上的签名和指印系本人所为。因该手印与被告所提供的四枚指印经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认定系同一人所留,所以赵大勤主张40万元借款已偿还的主张,证据不足。赵大勤等四名村干部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但是借款及署名属于担任村委会干部的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小河村委会承担。
2014年6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小河村村委会偿还倪彩凤借款40万元。接到判决,赵大勤等四人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原鉴定书已对两组指印不能对比原因作出说明,在无法取得章均韬本人十指印鉴定样本等证据下,本院不予支持。随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5年8月26日,省高院审查此案后,驳回了再审申请。看到这样的结果,赵大勤妻子气愤不已。今年2月春节刚过,她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经过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