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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婚前工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商店,婚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把婚前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商店和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一味列入个人财产认定或是归属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中划分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婚前工商登记在个人名下商店的货物属于动产,是一个变量。如果婚前商店货资较少,夫妻经营时间很长,则应将商店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合适,反之亦然。”本案中,法官计算婚前商店货资价值后,结合晓梅投资8万元及12年婚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再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按照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将商店转让费21万元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无疑是公平、公正的,有利于化解纠纷。《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晓梅患有冠心病等疾病,法院判决老黄给予晓梅1.5万元经济帮助,实质上是经济较好的丈夫对弱势妻子的扶养义务的延续,符合中华民族的美德和传统。
面粉厂家属院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老黄和晓梅心里都有数,也最清楚该不该分割。但需提醒的是,打赢官司要靠证据说话。如果老黄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8万元购房款为二儿子丈人所出,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事实上,“半路”夫妻处理财产和对方子女关系远比初婚复杂得多,希望离婚夫妇再婚时有所准备。如果不想吃亏,婚前最好对各自财产进行约定或公证,切莫婚后对待房子、票子等贵重财物同床不同心,你为你的孩子揣着,我为我的儿女保管,否则必会失去信任,丢掉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