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必须在1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就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
生活中,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忽视撤销权1年的除斥期间,从而丧失撤销权。这种情况下老许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本案,检察官认为:“这份协议的内容主要要求儿子赡养父母,并将所收老宅收益交由父母,父母将老宅给予儿子。但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收取的房租,儿子并没有按期如数交由父母。另外,老许举出儿子种种不孝顺事由,说明赡养协议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所以,在老许的撤销权消灭的情况下,他仍然对这份协议具有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此,他可以儿子违约为由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这份调解协议。”
含饴弄孙、安享天伦是所有老人晚年的理想生活。其实,耄耋之年的老许两口更需要儿女们的关心和照顾,排解老人内心的孤独和寂寞。但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和作用很有限,尤其对家庭财产纠纷、赡养问题。有时法律过分介入会加剧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疏远亲情,破坏和谐。希望老许和他的儿女们静下心好好想想,即便没有老宅,没有这份协议,作为儿女是不是也该孝老、敬老,让老人有个顺心、幸福的晚年呢?百善孝为先,世间最难报答的便是父母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