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54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GA/T 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T 842-2009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
GA/T 843-2009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辆驾驶人员vehicle 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alcohol 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4 酒精含量值
4.1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 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 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检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检验应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对不具备呼气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可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5.2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2.1 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2.2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B/T 21254的规定。
5.2.3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操作要求进行。
5.3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3.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5.3.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 GA/T 105或者GA/T 842—2009的规定。
5.4 唾液酒精检测
5.4.1 唾液酒精检测采用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进行定性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4.2 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的技术指标、性能应符合GA/T 843—2009的规定。
5.4.3 唾液酒精检测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唾液酒精检测试纸条的操作要求进行。
5.5 人体平衡试验
人体平衡试验采用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