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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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由于《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较大的争议。如被保险财产的租赁人、借用人、挂靠人对该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违章建筑等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同主体可否就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对同一标的物同时投保等?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