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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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争点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是,先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收到要约后自行选择,可以拒绝要约,也可以接受,如果受要约人同意了要约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成立生效。作为一种特殊合同的保险合同,一般也要经过这样的缔约过程,即先由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向保险人发出缔结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人收到投保书后,对投保人的投保请求进行审核,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人向其签发正式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是,很多保险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的一般做法是,在签发正式保单前,先行收取了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那么,如果在正式保单签发前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要承担保险理赔的责任呢?

实务中,在保险人收取了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上,至少存在五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不应因为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推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多持此种观点。观点二认为,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即可推定保险合同成立。观点三认为,仅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尚不足以认定合同成立,须再附加“合理期间内不为承诺”之条件。观点四认为,仅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尚不足以认定合同成立,须再附加“合理期间内不为承诺”以及“符合承保条件”两项条件。观点五认为,应区别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而分别认定合同效力。

在保险人收取了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上,存在以下三种做法:

第一,判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尚需要满足“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款”及“保险人有过错”(未在合理期限内对投保单作出处理)两项条件。第二,判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判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需要再满足其他条件,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等待体检结果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观点和分歧,给具体案件的统一裁判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混乱。对此问题,《保险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