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房地产业有关的印花税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二)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守税标记代替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
(三)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五)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七)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八)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九)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即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
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十)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十一)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十二)“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 (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