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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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铺摔伤腰 铁路违约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11年5月17日,原告张某与侄子张某某乘坐由被告铁路局运营的旅客列车从青岛至郑州。二人分别乘坐在10号硬卧车厢的17号、18号上铺。次日凌晨4点多钟,张某欲去卫生间,在下卧铺时,列车突然剧烈晃动使其身体失去控制,张某被摔落地面受伤。铁路局遂就近将张某送往甲中医院治疗。张某的亲属认为该医院医疗条件差,自行将张某转至乙人民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腰二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九级。起初,张某要求铁路局负担其医疗费4万余元,不再提其他要求,未果。张某遂将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8858.17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铁路局提出张某作为成年人从卧铺摔下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未就此提供证据,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不能免除责任。2012年1月,经法院调解,铁路局自愿向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9990元,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由于铁路局未能提供原告张某对其摔伤有重大过失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