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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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下车被摔伤 索赔无据被驳回

经典案例

王某来到公交车站等车回家,在等车过程中,他把手中的工作服搭在了车站的站牌架上。公交车进站后,王某赶紧挤上了公交车。公交车驶离车站后,王某才发现自己所带的工作服忘在了车站上。情急之下,王某赶忙喊驾驶员停车,还未等驾驶员反应过来,他就用手抓住公交车后车门把手,用力将车门打开,跳下了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跳车后的王某摔倒在地,头部磕在地上。公交车驾驶员见状紧急刹车,并打电话报警,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损伤。

王某以司机不及时停车导致他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交车所属的客运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400余元。客运分公司认为,事发后他们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向公安部门报警,派出所对此进行了调查和处理,而且有证人证明当时是王某自行打开车门并从车上跳下的,其损伤与公司无关。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客运分公司已经尽到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的原告王某擅自跳下公交车而被摔伤,存在重大过失。事发后,公交车司机见状紧急刹车,并打电话报警,客运公司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已尽到了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