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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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油门当刹车 学员受伤驾校赔

经典案例

明光人邢某某报名参加某驾驶培训班学习驾驶技术。一天,邢某某在教练员王某的陪同下练习驾驶,不料在练习过程中错把油门当成了刹车,结果与其他两辆练习驾驶的车辆相撞,邢某某受伤。

邢某某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教练员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邢某某与驾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驾校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000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教练员王某系驾校的工作人员,且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驾校依法应承担对邢某某的赔偿责任。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最终驾校与邢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驾校一次性赔偿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000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邢某某作为学员,在驾校教练员王某的陪同下练习驾驶技术,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遭受严重伤害,教练员王某对此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处置措施不当,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员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可见,教练员王某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是该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教练员王某履行职务时发生的,故王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因此,驾校对邢某某交通事故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