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道路交通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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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撞铁块 发生事故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12年6月5日,吴某驾驶一辆奔驰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一铁块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0余万元。保险公司根据吴某的申请,对损失进行了理赔。事后,保险公司以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铁块导致事故发生为由,将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5月1日至6月10日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及养护日常巡查表,证明其已按规定履行了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和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并未全面履行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一审判令高速公路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损失理赔款的60%,合计12.5万余元。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高速公路公司收取通行费用,应向驾驶人员提供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服务。本案中高速公路路面上出现了影响通行的铁块,导致吴某车辆在高速驾驶中无法避让而发生事故,产生了车辆损失。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职责。虽然高速公路公司提供了已按工作程序对道路进行了巡查的证据,证明其对高速公路履行了一定的巡查义务,但事故的发生表明,其在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未全面履行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致使吴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考虑高速公路公司对高速公路巡查、养护的情况,结合高速公路的经营收益,与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高速公路公司可以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吴某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在其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向责任方代为求偿。2013年5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对保险公司已赔付车主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本案中,作为收取通行费用的高速公路公司,应当向驾驶人员提供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服务。然而,由于该高速公路公司在履行职责时,未能及时清除路上的铁块,导致吴某车辆在高速驾驶中无法避让,撞上铁块而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是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