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瘤被切除 术后患者嗓子哑
经典案例
1999年2月,合肥市下岗职工张女士因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入住合肥某医院。同年3月,该院对其进行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张女士称,术后,她竟然出现了胸闷、咽痛、声音嘶哑症状,有时甚至昏迷、休克,而且病情逐渐加重,心肾功能逐渐衰竭。后医院复查,被诊断为“甲亢术后,甲减、甲旁减、胃炎”。不过,这并未引起张女士的重视,她以为是自己身体原因造成的原发性疾病。
2008年1月,在看到省城一家媒体刊登的该医院因甲状腺瘤切除手术,对患者进行赔偿的新闻报道后,张女士开始怀疑是医院的手术过错导致了自己声音嘶哑、甲减、甲旁减,于是,同年8月,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此案的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女士的伤残程度及诊疗有无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张女士甲状腺功能轻度减低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医院对张女士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张女士“甲低”的次要因素。
法槌定音
根据该份鉴定结论,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应对张女士的“甲低”后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17000余元。张女士不服,向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申诉。
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女士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于举证期限内,将1999年6月在医院就医的门诊病历及检验报告单提交给了法院。但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却未将这份关键材料提交给司法鉴定中心,导致该中心在缺乏门诊病历及检验报告单的情况下,作出“医方对张女士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张女士甲低的次要因素”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请,合肥市检察院于2010年8月16日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0月,在再审过程中,合肥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医院于调解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张女士29000元,同时承担8400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法律解析
本案的下岗职工张女士因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在该院进行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因该医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导致张女士甲状腺功能减低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隔近10年后,张女士在一家媒体刊登的与自己诊疗情况类似而获得赔偿的案例报道后,受到了启发,便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的这一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希望广大患者经治疗后仍然存在不适的症状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