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诊断为癌症 患者忍痛治六年
经典案例
1997年9月,颈部淋巴结肿大的刘某被某人民医院确诊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在此后的6年里,她一直被当成癌症患者治疗,先后9次在人民医院住院,其间多次化疗,并进行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共花掉30万余元治疗费,而且因化疗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直到2003年10月,经协和医院病理分析,确诊刘某所患的并非癌症,而是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干燥综合征”。刘某因此向人民医院索赔53万余元,包括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刘某申请了医疗鉴定,结论认为人民医院未进行相应排查,就草率诊断她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医疗行为存在过失,经鉴定这种诊断是错误的。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应该为自己的草率诊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6 月23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医院向刘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14.7万余元。
法律解析
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应当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作出科学的诊断,从而对症下药,精心治疗。然而在本案中,该医院在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排查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将颈部淋巴结肿大的患者刘某确诊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并误诊误治,使患者刘某忍痛长达6年,9次住院治疗,花掉治疗费30余万元。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因化疗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医院对其过错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向刘某赔偿了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本案的发生提醒患者,在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转院复诊治疗,以避免类似的误诊错误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