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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食桃致中毒 桃园主人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6月,村民沈某私自摘食了范某家桃园里的桃子,并带回一些桃子给家人品尝,结果导致沈某一家4人食物中毒,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就在沈某中毒的第2天,村民张某的儿子也到同一个果园去摘了桃子,并且也带了一些回去,送给了家人和亲戚分享,又造成5人中毒。
桃园的主人范某说,6月1日下午,她在桃子上喷洒了农药,而沈某是在那天晚上去摘的桃子。
于是,中毒的沈某等9人将范某夫妇告到了法院。他们说在农村随手摘地里的瓜果吃是很平常的事儿,而范某在桃子上喷了剧毒农药,应该立个警告牌提示大家。他们要求法院判令范某赔偿他们的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范某在桃子上喷洒的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根据有关规定不能直接喷于瓜果或蔬菜上。而范某却直接将剧毒农药喷洒在桃子上,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从而导致了9个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桃中毒,所以果园主人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判决范某对沈某9人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沈某、张某没有经过范某同意,擅自到果园里去摘桃并送给别人吃,应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本案中,被告范某违反了这一禁止性的规定,在桃子上喷洒了甲胺磷剧毒农药,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从而导致9名村民吃桃中毒。根据本条例第45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范某对沈某等9人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45条,《民法通则》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