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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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机井淹死男童 村委会担责赔偿

经典案例

早在1960年春季,某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西头建造机井一眼,井深4米,供灌溉本村农田使用。后由于住户增加,该机井处于居民区内,三面临路,机井接地处与道路基本平行。2010年9月27日下午,村民王某六岁的儿子在机井旁玩耍时,不慎落入机井内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夫妇多次找村委会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却遭到拒绝,遂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年仅六岁,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子不慎溺水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机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该机井又大又深,且处于居民区内,应考虑到它的不安全性,但其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对原告之子不慎溺水死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2011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该机井管理者某村委会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法律解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为了抗旱救灾、灌溉农田、夺取丰收,建造了大量的机井。然而,因疏于管理、年久失修,又没有采取加盖井盖等防护措施,大部分机井已经废掉,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夺去了无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生命。本案中,由于村委会疏于管理,受害儿童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其不慎落入井内溺亡。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6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希望通过本案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农村村民及儿童监护人的重视,引以为戒,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33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