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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坠床亡 敬老院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年逾60岁的张大爷因行动不便入住养老院,却从床上坠落,不久后去世。老人的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
法槌定音
2007年7月,法院终审认定,养老院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14万元。
法律解析
敬老院作为老人养老的公共场所,应当对年老体弱的老人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老人的安全。而本案中年逾六十的张大爷却从床上坠落致亡,敬老院理应对张大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支持了受害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