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玻璃门撞伤顾客 无提示商场担责
经典案例
2005年4月8日,原告刘某与其母一同到超市购物,由于超市将原来供顾客出入的玻璃门关闭,且该玻璃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习惯性地进入超市时撞到了玻璃门。后原告被送往医院,面部缝了12针,并经诊断,其面部将留有永久性疤痕。
法槌定音
2005年11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其原用于通行的玻璃门封闭后应粘贴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危险的发生,但被告没有尽到此项注意义务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2045元,对原告的整容费和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定。
法律解析
玻璃门是透明的,如果没有明显的标志,很容易撞伤顾客。本案中被告超市就是其中一例。因其玻璃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致原告刘某撞伤。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应对原告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