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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约定不养老 违反法律属无效
经典案例
某村73岁的赵老汉,早年丧偶,有两个儿子,赵某为长子。20年前,赵某因家庭贫困多年未能成家。后来邻村的张家答应让赵某上门做养老女婿,但提出了一个条件:赵老汉不用管儿子结婚的事,儿子以后也不再给其养老。为了儿子的婚事,赵老汉毫不犹豫就答应了,并和儿子签订了“赵某以后不用养老”的协议。
2004年年初,一场突来的车祸夺去了赵老汉次子的生命,年逾七旬的赵老汉生活一下子没了着落。他于是找到大儿子赵某,协商养老事宜。赵某以父子有协议为由拒绝赡养。无奈之下,赵老汉走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同赵老汉当初写的字据,为无效证据。2004年8月,法院判决赵某以后不用养老的协议无效。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与父亲赵老汉签订的赵某以后不用养老的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除非父母在子女年幼时有遗弃、虐待等严重伤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才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52条,《婚姻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