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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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子抚养权 被判归代孕妇女

经典案例

企业主张某夫妇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玲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随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2012年10月,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代孕妇女,求孕的男方还需承担每月3000元,累计达64万元的抚养费。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代孕生子属非婚生子,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读者,“代孕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我国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怀孕。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5条、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