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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合约已签订 被判依约应履行
经典案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相识,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后因发生矛盾而分手。2013年3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合约,内容为:“张先生与王女士自今日分手。张先生每月给付王女士肆仟元作为分手费给付壹年,共计肆万捌仟元整,每月23日前给付。自双方分手之后互不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次日,张先生按双方签字认可的字据内容给付了王女士一个月的费用4000元。
后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张先生拒绝履行协议并拒绝支付后续的费用,故请求判令张先生履行协议,给付余款4.4万元。张先生在一审中答辩称,王女士索要高额分手费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王女士出具的“分手费”字据系因自己受胁迫所致,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故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继续履行协议,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先生与王女士所签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张先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二审法院终审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张先生自2013 年4月至2014年2月止,每月23日前给付王女士4000元,共计4.4万元的判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与王女士所签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张先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