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断货难履约 不可预见不赔偿
经典案例
2013年6月17日,小李分三笔订单共从天猫网站上一商户处购买了1500组奶粉,总价34万余元。通过支付宝付清款项后次日,天猫商户迟迟未发货,于是小李通过“阿里旺旺”询问发货情况,商户承诺将在付款后72小时内安排发货。然而直到同年7月2日,该商家仍未将货物发出,于是小李申请撤单并要求退款。3天后商家如数将34万余元货款退还给小李,同时依据“天猫规则”的规定,以每笔订单500元的延迟发货赔付标准向小李账号内转入了1500元。但小李认为1500元的赔偿款尚不足以弥补因商户未及时发货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因为其在天猫网下单后不久,就分别与两家婴儿用品商店签订了奶粉买卖协议,约定由小李于协议签订后7天内将600组奶粉送货上门,若3天宽限期内仍不送货,小李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由于从该天猫商户订购的奶粉迟迟未到货,小李也没有其他途径进到货,不得已向两家婴儿用品商店各支付了1万元违约金。因此,小李向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天猫商户赔偿其逾期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共计18万余元。
诉讼中,天猫商户提出,小李与自己是通过天猫网站进行交易的,应视为其接受了“天猫规则”,按照“天猫规则”,小李可以预见天猫商家最多赔偿违约金1500元,而且其也已经按照“天猫规则”进行了赔付。此外,自己事先并不知晓小李和他人签订的奶粉销售协议,因此对小李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该损失不应超过对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天猫商户对小李与第三方签订的奶粉买卖合同并不知情,无法预见因延时发货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且该天猫商户已按照“天猫规则”向小李支付了延迟发货违约金1500元,可弥补小李的实际损失。2014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李在天猫网站上订购了1500组奶粉,付款后次日便与他人签订转售合同。然而,天猫商户并未在72小时内如期发货,导致小李与他人的转售合同无法履行。而天猫商户对小李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无法预见因延时发货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且天猫商户已按照“天猫规则”即每单实际交易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元)向小李支付了延迟发货违约金1500元,填补了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