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债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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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仍销售 知假买假也应赔

经典案例

2012年12月3日,消费者沈某在被告超市购买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产品均已过保质期。为此,沈某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超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进行10倍赔偿。超市方称,沈某属于知假买假。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构成威胁。沈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2014年6月,法院判决,商家出售过期食品是自身行为存在瑕疵,判决超市给付沈某10倍赔偿。

法律解析

本案中,消费者沈某在该被告超市购买了过期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10倍赔偿,而该超市则认为沈某属于知假买假,不予赔偿。这是因为,以前知假买假的行为被认为属于职业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故均得不到10倍的赔偿。根据2013年1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知假买假者也属消费者,同样应当获得10倍的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超市给付沈某10倍赔偿。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