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书本砸死同学 监护人担责七成
经典案例
2005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许,某小学内响起了下课的铃声。二年级学生王某不小心把同学彭某的课本碰到了地上。王某捡起课本仍给彭某,不巧,正好打中了对方的头,彭某不一会儿开始口吐白沫,晕倒在地。老师将彭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医生宣布其已经死亡。有关鉴定部门通过鉴定认为,彭某颞部一侧受到直接损伤,另一侧是对冲性损伤出血,有可能是撞到硬物体上所形成的损伤。此外,彭某被打后昏迷不醒,说明其死亡与头部被打击有直接关系。彭某的父母将王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造成彭某死亡,由于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校方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彭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8余万元,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70%,30%由校方承担。
法律解析
扔书本也能砸死同学,这是较为罕见的。然而本案中的二年级小学生王某就是因为把同学彭某的课本碰到了地上,他捡起书本扔给彭某,正巧砸在彭某的头上致其死亡的。王某的行为造成彭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王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校由于没有对其在校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意识教育,告诫学生不得从事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同时,对于学生的活动没有进行充分的监管,对彭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