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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责任篇
幼儿推同伴致残 家长幼儿园担责
经典案例
2010年4月27日,幼儿园小朋友午休起床的时候,原告杨某(2007年10 月21日出生)、被告舒某(2007年9月16日出生)穿好衣服后在地上玩耍,被告某幼儿园的两位老师则正在给其他小朋友穿衣服。在此期间,原告杨某被被告舒某推倒致肱骨外髁骨折,前后两次因手术住院共花去医疗费4782.31元,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伤残是由舒某造成的,故加害者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幼儿园的两位老师在给其他小朋友穿衣服的同时,疏忽了对已经穿好衣服的小朋友的照看,致使原告杨某被被告舒某推倒致伤,这种情况本身不属于无法避免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管理而避免,故被告某幼儿园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0年12月,法院判决幼儿舒某的监护人承担两成的责任,某幼儿园则承担八成的责任。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幼儿舒某的监护人和某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提醒:安全就是生命。不仅要教育孩子学会保护自己,注意自己的安全,还要教育孩子关心同学的安全,这样才能保证安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民法通则》第133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