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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伴溺水身亡 四同伴隐瞒担责
经典案例
2009年10月2日,5名小孩相约去游泳,其中1名年仅11岁的孩子杨某不幸溺水身亡,4名同伴“因害怕被爸妈责罚”,所以相约隐瞒不报,致使死者失踪4日才被发现。杨某的父母将其4个同伴及其父母共12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杨某的死亡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32万多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同伴的父母应对杨某的死亡损害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因其疏于监管自家的孩子,未能阻止他们结伴游泳,是溺亡儿童的一个死因。杨某的4个同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民事责任。此案宣判后,杨某的4个同伴的父母提起上诉。2011年11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父母监护不力,5名小孩相约游泳,一同伴失踪后,四同伴隐瞒不报,错过了抢救的有利时机,造成溺水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第131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和18条第3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四名同伴的父母对杨某的死亡损害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8条、第130条、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