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邻居看孩子 出事自己也担责
经典案例
刘某夫妇与邵某是邻居。刘某夫妇与邵某相处融洽,平日里,邵某帮忙照看刘某的孩子也是常事。2012年3月5日,因母亲患病,刘某不得不与丈夫回老家,考虑到孩子年幼,刘某将孩子交给邵某帮忙照看。3月7日,邵某骑电动车带着孩子外出玩耍,途经十字路口时,遇到一辆突然拐弯的货车,邵某猝不及防撞上货车,巨大的冲击力将孩子甩出几米远。将孩子送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经过手术治疗后,孩子的伤情鉴定为开放性颅脑损伤术后遗留失语,评定为六级伤残。针对此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邵某负次要责任。邵某深感惭愧,她主动借给刘某夫妇1万元支付孩子的医疗费。
2012年9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夫妇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货车司机支付17万元赔偿款。但在刘某夫妇看来,邵某在此事件里难脱干系,遂与邵某谈及赔偿事宜,双方难以达成协议。2012年12月,刘某夫妇将邵某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
该案在审理时,邵某认为,她是无偿帮刘某夫妇照看孩子,而且帮忙照看孩子是刘某夫妇主动提出的。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监护权转嫁给他人。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夫妇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将孩子托付给邵某照顾,与邵某之间形成了委托监护的关系,邵某作为受委托监护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邵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孩子出行,应属于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但其驾驶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孩子受伤的后果,应负有过错责任,邵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刘某夫妇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抚养及安全保障的义务,他们的监护责任不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因刘某夫妇在监护义务上存在疏忽,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故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邵某赔偿刘某夫妇医疗费等共计3.7万元,扣除借给刘某夫妇的1万元,还应支付2.7万元。一审宣判后,邵某提起上诉。2013年9月,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刘、邵两家和谐的相邻关系令人称道,但因邵某的过失导致孩子六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却令人痛心。希望本案能提醒我们,不仅要监护好自己的孩子,更要看好他人的孩子,使相邻关系处得更加和谐,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合同法》第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