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中玩耍致伤残 同伴作证获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6月15日下午,小坤(化名)、小志(化名)、小鹏等6人放学后结伴回家,途中在一起相互打闹玩耍。没想到,小坤在追着小志玩“老鹰捉小鸡”的游戏时闯下了大祸,他刚抓住小志的书包,小志就跌倒在地大声哭起来。随后,小志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脚尺骨小头骨折,骨化中心向内上髁移位,医院随后为小志进行了钢针内固定手术。手术后小志住院11天,共花去医药费2698.8元。经法医鉴定,小志的伤为九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4000元。小志与小坤的父母未能就医药费达成一致。小志的父母便委托律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找小鹏、小娇等3个7岁少年、一个8岁少年收集了小坤致伤小志的证据。
法槌定音
2005年12月13日,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坤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在玩耍时无意中致伤小志,小坤的父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宣判后,小坤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志伤残原因不明,与玩耍无因果关系,几个证人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为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志受伤的事实与医院及同行孩子所证明的事实相符,作为侵权人的小坤应对小志所受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6岁的小坤一次性赔偿7岁的小志医疗费等费用14186.8元。
法律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在一起玩耍最容易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既没有辨别能力,也没有控制能力,更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一旦他们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6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放学后结伴回家,在一起打闹玩耍,小坤在追赶小志时,导致小志跌倒右腿骨折,法院判决应由小坤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小坤的父母对证人的做证能力提出质疑。《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只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才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就可以成为合法的证人,其质疑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33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