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物业公司如何有效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员工维修污水泵时中毒身亡,项目经理被刑拘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通州区某住宅小区由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7月3日下午14时许,北京市某小区2号楼东侧的污水井排水出现问题,物业公司3名维修人员先后下井对污水提升泵进行维修,在出现中毒情况后,井口外的物业公司员工又有7人下井救援,都依次中毒晕倒。14时37分,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3部指挥车、2个中队、3辆抢险车,共59名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援,成功救出井下被困工人10人,其中有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脱离危险。区支队消防战士张某在救人过程中被一名落井受困人员拽断空气呼吸器接头,并坠入井底吸入毒气,溺水身亡。因硫化氢、甲烷引起窒息性气体中毒,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某等6名物业公司员工死亡,李某等4人受伤,另有1名消防人员在施救过程中牺牲。
2010年4月21日下午,区法院开庭审理污水井中毒事故案。本案中,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某及该公司小区物业管理分公司执行总经理陈某被提起公诉,罪名均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通州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作为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北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却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总公司申请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相关检验检测设备。事故发生后,他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南某作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井下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检察院表示,陈某、南某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物业管理区域内污水井有限空间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关键问题有三个:什么是有限空间作业?对污水井作业有何要求?污水井作业过程中物业公司负责人有何责任?
(一)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分为三类:(1)密闭设备: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2)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3)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显著危害,包括:(1)中毒危害:有限空间容易积聚高浓度有害物质。有害物质可以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的也可以是作业过程中逐渐积聚的。(2)缺氧危害:空气中氧浓度过低会引起缺氧。(3)燃爆危害: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时遇火会引起爆炸或燃烧。(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胁生命或健康的环境条件。如坠落、溺水、物体打击、电击等。
物业公司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包括化粪池清掏作业、排污管井、线维修养护作业、二次供水水箱清洁等。污水井作业属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污水井中常常含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俗称“沼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其中,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为窒息性气体。尤其是硫化氢对人体的危害最大,瞬间就可使人窒息。而沼气是易爆炸的一种气体,遇到明火很可能引起爆炸。在污水井下作业,如果通风不良,加之窒息性气体浓度较高,会导致空气中氧含量下降。
(二)污水井作业规范。
(1)作业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依据环境评估和作业审批程序。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还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2)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告知作业方案等注意事项。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3)采取隔断(隔离)措施。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4)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5)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三)污水井作业过程中物业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总经理及分公司执行总经理被指控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那么,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为什么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犯罪构成分析如下:
(1)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劳动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物业公司来说,一般包括总经理、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等。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罪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指行为人应当知道劳动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行为人明知劳动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已经预见到自己不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作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但轻信其能够避免,或者认识到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即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的罪过形式既有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①本罪的前提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②行为。本罪是不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没有履行国家法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提供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义务或者已经着手履行该义务,但没有达到国家法定要求。③结果。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使公私财产,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④因果关系。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未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不作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总公司申请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相关检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井下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案事故结果造成7死4伤,犯罪客观方面符合本罪。
实务指引
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物业公司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概念可能还没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当中普遍接受,其实是很危险的。必须认识到,做好物业管理首先就要抓好安全生产。为防止类似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物业公司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逐项确认。
(1)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信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
(6)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员;
(7)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二)大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自行或通过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加强对本企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技能。北京市已出台《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系列地方标准,分为《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部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三部分,分别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气体检测与通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三方面对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详细指导作业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程序,同时也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提供了依据。各物业公司应认真学习和演练,有效防范有限空间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要加大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投入,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
(四)要做好有限空间发包管理,不得将有限空间业务发包给资质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单位。
(五)完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示例如下: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续表
法规链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