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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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权能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解读

[我国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包括以作为原则的有偿使用为制度和作为该原则例外的无偿利用两个方面。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的制度。

对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无偿使用自然资源情况主要有:为扶持一些公益事业、公共建设,而通过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偿使用水资源等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的关系]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用益物权的规定与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中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各自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各自独特的领域。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与之直接相关的制度还有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等;用益物权制度属于民法范畴,除了与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相关的权利,还有地役权这样独有的权利类型。

【以案说法32】承包人对于在其承包地上发现的煤炭资源能否自行开采?

王青与村集体签订了承包山地的承包合同。王青在承包的山地上种树,某日,其意外地在该山地上挖出了煤。消息迅速传播到了村里的各个角落。村民们拥到王青承包的山地上,争先恐后地挖煤。王青急着呼喊:住手!我承包的山地,你们无权挖煤。村民们反唇相讥,你承包的山,又没有承包煤!村里因为这个事情乱成了一团。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煤既不是王青的,也不是村里的,而是归国家所有。开采煤矿要经过国家批准,还须向国家缴纳资源税等。

关联参见

《矿产资源法》第5条; 《水法》第7条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条文解读

[用益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所有人在允许他人行使对其物的用益物权时,应当接受来自用益物权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在用益物权依法成立后,所有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随意终止用益物权,除非具备法定理由;所有人不能随意变更用益物权人对所有权的义务内容。

关联参见

《宪法》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5款;《土地管理法》第3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用益物权人因征收或征用而获得补偿的原则规定。首先,在标的物被征收的情形下,用益物权人可根据本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得到合理补偿。至于具体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则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办理。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47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条文解读

本法第46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本条只是对海域使用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属性,明确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海域使用权首先应当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继承。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条文解读

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单行法律对相关的权利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权利进行规范的,这些权利的物权属性并不明确,财产权利的内容并不完善,更缺少对这些权利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因此物权法于本条专门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明确这些权利受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首先应当适用矿产资源法、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矿产资源法、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