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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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条文解读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还适用于准物权。

□应用

13.动产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

①法律对于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有不同的态度。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试用买卖物等。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占有委托物原则上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确定归属,但占有脱离物只可能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②因为货币的占有人推定为所有人,所以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③记名有价证券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不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依据交付来完成,所以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记名有价证券是基于背书或者办理过户手续来转让,而且有的具有无因性,所以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

14.善意取得需具备什么条件?

(1)受让人需是善意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某项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且无重大过失。对于动产和不动产,判断受让人有理由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原则上是源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原则上是源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①对于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认定当事人善意的标准参照不动产。

②确定善意的时间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是否知情,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③依据动产占有公示、不动产登记公示的权利推定效力,受让人对自己的善意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应负举证责任。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3)受让人已经完成了取得物权的公示,即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以案说法28】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甲、乙结婚后购得的房屋一套,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但错误的登记可以产生公信力,对于第三人对错误登记的信赖,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丙。

关联参见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21条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转让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应用

15.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是非基于占有人自身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遗失物必须具备几个条件:(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的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如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不确定的丧失占有也不能构成遗失,如占有的物品或者动物偶然进入他人土地,在私人空间内忘记置放位置之物,均不是遗失物。占有人基于何种主观状态丧失占有,不影响丧失占有这一事实的成立。(2)占有丧失非出自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大抵已成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间接占有人、主人同意而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于自身原因而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3)物需处在无人占有的状态。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的物品尽管非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但已由他人获得,也不能构成遗失物,如果窃贼又丧失占有,则会变成遗失物。同样,因误占而导致权利人丧失占有的,也不能构成遗失。(4)丢失的须为动产且非无主。不动产的物理属性决定了是不可能遗失的,所以遗失物只能是动产。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因而它不是抛弃物,而仍是有主物。

16.遗失物善意取得有什么限制?

遗失人有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善意取得人返还后可以向让与人追偿。倘若该遗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的,遗失人需偿还其购买之价金,方能取回其物。但该返还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值得注意的是,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他赔偿。

【以案说法29】 一日,甲在公园散步,无意中发现一个黑色皮包,里面有卡地亚手表两只,甲四处询问失主无果,天色已晚,甲就留了字条先走。在回家的路上,甲不小心摔了一跤,一只表被撞裂。回家后,同住的合租人告诉甲,这两只表属于十年限量版,有收藏价值。甲改变了寻找失主的主意,通过朋友的关系将没有撞裂的表在专卖店出卖,被丙以五万元的价格买得,后失主乙出现,发生纠纷。本案中,乙可以请求甲赔偿其出卖手表造成的损失;乙也可以向丙支付买价并请求其返还手表,并向甲追偿付出的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条文解读

善意取得动产之后,该动产上附随的除所有权之外的担保物权等也随着善意第三人的取得而随之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其他权利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领取与招领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条文解读

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至归还期间,常需支出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保管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拾得人基于无因管理而预先支出的,依照无因管理的规则,拾得人有权就支出的费用请求失主给予补偿,但失主支出的补偿以遗失物保管期间的必要支出为限。

如果失主为寻找遗失物而发布了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依悬赏广告所列报酬提出请求。

领取人拒不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者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条文解读

上述5条是关于拾得遗失物后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是基于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占有的人。

拾得人有两项义务:(1)知道遗失物所有人的,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送交遗失物;不知道的,将遗失物上缴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2)在遗失物返还或交付之前,依据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妥善保管拾得物。因重大过失使拾得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拾得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拾得人在失主请求返还而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的义务]

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收到遗失物而不是其所有人的部门。

有关部门有两项法定义务:(1)知道权利人的,通知其认领;不知道的,发布招领广告。(2)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79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解读

[拾得漂流物的处理]

漂流物是指漂流在水上的遗失物。

拾得漂流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具体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处理]

埋(隐)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发现人发现埋藏物,可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不知遗失物丢失人的遗失物的办法处理。发现人发现的埋藏物倘若是文物,应依文物保护法处理。

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对此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以案说法30】 2005年3月,王某因为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10根金条和一张棉布。棉布上写有“为防日寇搜索,特埋于此。邓天民,1938年7月5日”字样。邓天民系王某邻居邓勇的爷爷,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本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的规定,金条应归邓勇所有。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无论是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只要构成“文物”,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报批都不得私自发掘,非以发掘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79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用

17.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结合在一起使用而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主物”的对称,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合并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及划分标准一般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意义上看是两个独立的物,而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主物和从物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即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性的作用;

(3)主物和从物必须具有可分性;

(4)主物和从物应为同一人所有。

值得强调的是,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条文解读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

【以案说法31】受委托购物中奖,奖品应归谁所有?

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归立新学校所有。因为王某与学校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没有自己的利益,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应归属于本人,孳息也不例外。


[1] 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2] 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纠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