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解读(第四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解读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相邻权利人]

本条中规定的相邻权利人的范围,既包括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包括相邻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83条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解读

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有害物质排放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条文解读

相邻一方在处理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时,应当与邻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污染。相邻各方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人的生产和生活。如果放出的音响和震动已损害邻人的,应及时处理,消除损害。对一些轻微的、正常的音响和震动,相邻他方则应给予谅解。对噪音、污染严重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企业和事业单位排放废水、废渣、废气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果因排放“三废”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可以认为既是侵犯了相邻权,同时也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这时候按照民法或者环保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21】某小区开发设计时,前面的一排的底层是商铺。最近,切割机的声音通宵达旦地响个不停,小区的居民被吵得无法休息,非常不满。后来,大家一交流,知道了原来是商铺搬来了一个金属焊接加工厂,居民们强烈要求该加工厂搬走。于是,小区的业委会找到该商铺,将小区居民的意见和不满传递给了商铺。然而,老板说,最近是因为任务重且紧,所以,晚上会加班,过段时间就会按照正常的时间作息,不会加班了。但是,小区居民们认为,即使加工厂按照正常时间加工,上班时间家里留下的都是老年人和小孩,对其生活还是困扰,还是坚决要求加工厂搬走。加工厂老板以有租赁合同在,没有到期,坚决不搬,双方争执不休,诉至法院。

众所周知,金属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大型机器设备会制造出很大的噪音,更何况是在夜深人静时,依据《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加工厂的行为已影响到其他居民正常的生活与休息,属于违法行为。至于合同,《物权法》第7条规定: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租赁合同无效,加工厂应从小区搬走。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条文解读

上述6条分别规定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等六项相邻关系。注意结合民法通则以及水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条文解读

注意本条规定的相邻地不动产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不动产相邻关系为基础,区别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不以造成损害发生的一方有故意过失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