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条文解读
物权的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它包括对所有权归属的确认和对他物权的确认这两方面的内容。确认所有权归属,即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而确认物权的归属必须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不能实行自力救济,即不能单纯以自身的力量维护或者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在很多情形中,确认物权往往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物权的归属如果没有得到确认,根本就无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假如确认物权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那么,标的物将会长期处于归属不清的状态。这种状态不但对真正的权利人不利,而且还会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争夺不休,从而使标的物得不到正常的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确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物权争议存在,确认物权请求权就存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案说法13】如何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
王某向李某的继承人杨某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杨某认为这一物品应属于李某的遗产,因而拒绝返还。本案中,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属于王某所有,则杨某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王某;如果不能确认王某的所有权,则王某就无权请求返还。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条文解读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以案说法14】如何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王磊从某开发商那里登记购买了一套期房,看房时却发现房屋半空中布满网络、电话、电视的管线,并且是网通公司及开发商未经其允许擅自安装的。王磊认为网通及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拆除管线,排除妨害。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在安装涉案管线时,房屋尚未建成,开发商尚未向王磊交付房屋,也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该房屋并不属于王磊所有,故开发商此时安装管线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理,网通公司安装的线路也不构成对王磊的侵权。故对王磊之起诉,法院应予驳回。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不影响王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解读
上述七条是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民法,其他各部门法都有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如:宪法对物权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各部门法保护物权的制度基础;刑法运用各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保护物权;行政法则通过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手段处罚破坏物权的行为。这里指的是民法对物权的保护。
□应用
4.如何行使“物权请求权”?
无论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还是排除妨害这些救济手段并不是必须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的,也可以由物权所有人通过自己的合法维权行为来实现,这在法律上称为“自力救济”。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来责令侵权人履行特定的行为以除去妨害。
物权请求权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由负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义务人来承担。但如果该侵犯物权的行为是由物权所有人自己的行为或由于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的,则应该由权利人自行承担费用,如果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费用。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