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的合规性
物有所值评价,主要从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两方面予以开展。但是在开展定性评价时,对于定性评价的指标以及相应的权重并不能随意设置,其有着严格的合规性要求。
第一,对于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本书将其命名为“66”原则。具体如下:
“66”原则的第一个“6”:PPP项目物有所值6项基本评价指标。这6项基本评价指标为:(1)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2)风险识别与分配;(3)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4)潜在竞争程度;(5)政府机构能力;(6)可融资性。这6项指标必不可少,且少一项不行,多一项也不行。所以,也可称之为PPP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的“规定动作”。
“66”原则的第二个“6”:PPP项目物有所值6项补充评价指标。这6项补充评价指标为:(1)项目规模大小;(2)预期使用寿命长短;(3)主要固定资产种类;(4)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5)运营收入增长潜力;(6)行业示范性。但是,此6项评价指标,并非必不可少,也并非必须要用此6项评价指标。原因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
第二,对于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的权重,本书将其命名为“28”原则。具体如下:
“28”原则的“2”:补充评价指标的权重仅占20%。如果同时采取基本评价指标和补充评价指标予以评价,补充评价指标的权重不能超过20%。
“28”原则的“8”:基本评价指标的权重占80%。当然,如果该PPP项目不开展补充评价,基本评价指标的权重为100%。
另外,基本评价的6项具体指标中,任一指标的权重一般不超过20%;补充评价的6项具体指标中,任一指标的权重一般不超过10%。
第三,对于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的打分,本书将其命名为“55”原则。具体如下:
“55”原则的第一个“5”:每项指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为:(1)有利;(2)较有利;(3)一般;(4)较不利;(5)不利。
“55”原则的第二个“5”:每项指标打分分为五个档次。这五个档次对应五个等级为:(1)100分—81分;(2)80分—61分;(3)60分—41分;(4)40分—21分;(5)20分—0分。
另外,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分等级对每项指标制定的评分标准,须清晰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