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落地的法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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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有所值评价开展时间的合规性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的开展时间不是任意的,更不能以“补程序”、倒签时间等方式予以实施。那么,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应该在什么时候开展呢?从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中即可见答案。

根据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物有所值评价应该在PPP项目的识别阶段开展,而不应该在PPP实施方案编制或审批阶段开展,更不能在PPP项目合同签订后才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因此,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时间,必须在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之前,当然更是在PPP项目实施方案报请政府批准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