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第165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司法解释是一个历史性进步,突破了传统观念对民间借贷的诸多限制,赋予了民间借贷新的生命,创造了很多全新的规则,确定了新时期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新尺度,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民间借贷在我国发展迅速,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处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加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带来了很多难题。
民间借贷本质上为借贷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专门对此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原则也比较简单,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就非常必要。本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实体问题的详细规定是对《合同法》的具体与完善,对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相关程序问题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和完善。本解释与《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共同构成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的研究和理解,本司法解释存在以下几大亮点:第一,承认了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效力。出于计划经济的传统思维以及国家对金融秩序的严格管控,企业间借贷长期以来受到颇多限制,但是这一传统观念和做法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存在阻碍。本次司法解释首次将企业间借贷纳入法律调整,并明确承认其效力,是一项重大进步,有利于落实我国经济转型期鼓励大众创业、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国家宏观政策。第二,对刑民交叉的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了全面合理的处理规则。打破了以前“刑先民后”的传统做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民间借贷所涉及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不同情况下确立了不同的处理规则。这一做法比起一刀切地适用“刑先民后”的规则更加科学合理。第三,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非常全面的规定。其中的重大突破在于,确立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要以民间借贷合同本身的法律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而应当排除仅与其具有非实质性联系的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干扰的规则。第四,结合我国利率改革的社会现实,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和利率问题进行了科学的体系化构造,提出了“两线三区”规则,明确地确认了受到法律保护的利息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的合理界限。
我作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者之一,一直特别关注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之后,我就组建了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小组,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书一定程度上也是这一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由于写作时间仓促,本书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201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