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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异议抗辩登记
异议抗辩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于现有已登记的权利存有异议时所作出的登记。这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权利登记。
异议抗辩登记赋予申请人以抗辩权,可以阻却现时登记权利人行使其登记权利。《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抗辩纳入登记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不可以行使处分权。法律规定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有可能是不真实的,或者是不足够的,此时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时,就有可能损害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比如一座房屋,其所有权可能是张三的,结果却登记在李四的名义下;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结果只是登记在配偶单方的名义下。如果这些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向别人交付房屋、或者拿房屋来做抵押,这就必然损害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共同的权利人的利益。法律设置异议抗辩登记之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可以随意处分其权利,而第三人也不得以登记有公信力取得交易设定的不动产物权。因此异议抗辩登记的本质是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和公信力效力,以维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真正的权利状态。[10]异议抗辩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特殊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