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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分为土地权利的初始登记和建筑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纳入初始登记的,是不动产的基础性权利,一般是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等。在我国,因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一般不必纳入登记,自然人、法人所拥有的城市基础性不动产物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这个权利在出让、或者划拨设立时,应该纳入初始登记;以前存在但是尚未纳入登记的这一类权利,也应该纳入初始登记。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可以进行初始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物权法》第六十条中的规定,有权代表农民集体行驶所有权的组织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应该纳入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可以和我国已经建立的土地地籍相结合,把不动产物权或者权利与国家行政区划联系起来。